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黑龙江省统计局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统计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统计领域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企业入库后初次填报统计报表出现填报错误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2 |
统计领域 |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3 |
统计领域 |
对农业普查对象(含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4 |
统计领域 |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5 |
统计领域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6 |
统计领域 |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 |
7 |
统计领域 |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 |
8 |
统计领域 |
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 |
黑龙江省统计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统计领域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2 |
统计领域 |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3 |
统计领域 |
对农业普查对象(含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4 |
统计领域 |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5 |
统计领域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计台账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统计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6 |
统计领域 |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 |
7 |
统计领域 |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 |
8 |
统计领域 |
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 |
黑龙江省统计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统计领域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2 |
统计领域 |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3 |
统计领域 |
对农业普查对象(含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4 |
统计领域 |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5 |
统计领域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市、县 |
6 |
统计领域 |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 |
7 |
统计领域 |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 |
8 |
统计领域 |
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
省 |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黑龙江省统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统计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统计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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