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736916951/2022-024935
  • 执法监督处
  • 2022-07-04 15:51:00
  •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黑龙江省统计局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统计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 黑统发〔2022〕19号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黑龙江省统计局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统计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日期:2022-07-04 15:51 来源:执法监督处
【字体:

各市(地)统计局: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统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统计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统计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由于我局行政权力事项中没有行政强制事项,因此无需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现将“三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地)统计局参照我局清单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工作。

黑龙江省统计局

2022524

黑龙江省统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统计领域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企业入库后初次填报统计报表出现填报错误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省、市、县

2

统计领域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省、市、县

3

统计领域

对农业普查对象(含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省、市、县



4

统计领域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省、市、县

5

统计领域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省、市、县

6

统计领域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7

统计领域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8

统计领域

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黑龙江省统计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统计领域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
)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
)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省、市、县

2

统计领域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
)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
)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省、市、县

3

统计领域

对农业普查对象(含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
)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
)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省、市、县

4

统计领域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
)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
)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省、市、县

5

统计领域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计台账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统计资料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
)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
)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省、市、县

6

统计领域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
)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
)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7

统计领域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
)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
)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8

统计领域

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
)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
)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黑龙江省统计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统计领域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
)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
)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省、市、县

2

统计领域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
)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
)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省、市、县

3

统计领域

对农业普查对象(含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
)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
)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省、市、县

4

统计领域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
)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
)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省、市、县

5

统计领域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
)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
)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案件线索转市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省、市、县

6

统计领域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
)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
)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7

统计领域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
)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
)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8

统计领域

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
)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
)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
)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由省级统计机构适时开展“回头看”。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黑龙江省统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统计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统计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解读

责任编辑:谢靖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统计局 地址: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电话 : 0451-82625496 登记备案号:黑ICP备2020004931号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统计局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统计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45

备案序号:黑ICP备2020004931号

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0451号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