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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22 10:24:01
  •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权力的公告》的解读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权力的公告》的解读

日期:2024-02-22 10:24 来源: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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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统计局按照202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要求,分别向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绥芬河片区管理委员会赋权10项行政权力事项;向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管理委员会赋权8项行政权力事项,并通过黑龙江省统计局官方网站将赋权情况向社会公布。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和〈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202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二、明确相关责任

黑龙江省统计局(委托行政机关)与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绥芬河片区、黑河片区管理委员会(受委托行政机关)分别签订《赋予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明确相关责任。

(一)委托行政机关责任

1.向受委托行政机关提供与赋权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目录及纸质或电子版文档,当所赋权依据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受委托行政机关。

2.向受委托行政机关提供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全流程配套的、标准规范的所有材料。

3.在委托职权范围内,指导和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依法依规正确行使职权,为受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受委托机关有过错或违法实施赋权行为,委托机关可依法追偿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过错责任。

6.对受委托行政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行使赋予职权行为予以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7.在本部门网站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内容予以公告。

8.负责解释委托权限的范围。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事项,不得将受委托职权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2.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因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经济、行政等法律责任,由受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3.受委托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权力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4.因行使委托职权而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由受委托行政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复议和诉讼。

5.受委托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待委托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

6.受委托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报备。

7.受委托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只在所辖片区内有效。

8.受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赋予的省级行政权力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9.受委托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应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三、有关要求

(一)委托职权期限

《赋予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自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章后生效。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需要改变或调整委托事项的,从其规定。

(二)委托职权终止

委托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明确禁止职权委托的;印发的省政府决定停止委托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权力的公告


责任编辑:谢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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