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736916951/2022-024941
  • 黑龙江省统计局
  • 2017-12-20 08:51:00
  •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的通知
  • 黑统规〔2017〕7号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的通知

日期:2017-12-20 08:51 来源:黑龙江省统计局
【字体:

中、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关事宜,请与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王绍山。

  话:82627300

  

                         黑龙江省统计局

                         20171215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统计调查规范性、统一性管理,促进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深入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36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政府各部门申报的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省政府各部门通过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第四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一申报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五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的,报省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省统计局审批。

  部门管辖系统包括本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及其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包括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

  第七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文或者申请备案项目的部门办公室公文。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表。

  3.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

  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列明由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要统计指标公布的时间、渠道,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等,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的修订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制定部门要按照省统计局告之的全部内容予以补正。

  第九条 省统计局对审批或者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按照法定条件和相关程序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省统计局在收到制定部门申请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10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一条 对有关突发事件、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或者统计调查内容未作变动且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省统计局将简化审批或备案程序,缩短期限。

  第十二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5年。统计调查制度对有效期少于3年的,从其规定。有效期以批准执行或者同意备案的日期为起始时间。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自动失效。如需要继续执行,应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三条 经省统计局批准或者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志。

  第十四条 制表机关收到批准或者备案的书面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标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和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制度发送到省统计局。

  第十五条 省统计局及时通过省统计局网站(http://www.hlj.stats.gov.cn“政务公开”栏目)公布批准或者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和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省统计局依法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以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等部门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者协会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参照本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部门统计调查审批(备案)流程图

     2.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表 (点击下载)

附件1

部门统计调查审批(备案)流程图

相关文章: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的解读

责任编辑:黑龙江省统计局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统计局 地址: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电话 : 0451-82625496 登记备案号:黑ICP备2020004931号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统计局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统计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45

备案序号:黑ICP备2020004931号

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0451号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