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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27 10:31:00
  •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解读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解读

日期:2022-09-27 10:31 来源: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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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量基准》制定的目的

20217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保持国家法制统一,适应当前统计执法工作需要,黑龙江省统计局对2018年印发的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制定《裁量基准》解决的主要问题

秉着合法裁量、合理裁量、综合裁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主要包括总则、裁量基准、裁量适用规则、附则四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裁量权的定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确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相关步骤。

第二部分:裁量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扔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以及个体工商户相应的统计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了量化,明确了违法情节的认定以及处罚种类和标准。

第三部分:裁量适用规则。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规定了按照本裁量基准适用较重处罚的重大、情节复杂案件,以及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部分:附则。明确违法数额比例和违法数额的定义、《裁量基准》适用时间等内容。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

本省各级统计局(以下简称统计机构)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裁量基准》。

(二)关于《裁量基准》中有关执行口径

本《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裁量基准》所称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具体数额与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之间的差额的绝对值;违法数额比例,是指违法数额与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之间的比例的绝对值。

(三)关于《裁量基准》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

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125日印发的《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黑统规〔20182号)同时废止。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裁量基准》施行过程中,如国家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本《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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